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彭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冯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彭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具体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争议,冯某某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彭某某则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过错证据等书证;被告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以证明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三、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冯某某分得60%财产,彭某某分得40%;四、彭某某支付冯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同时,在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家务贡献及特殊生理时期,依法倾斜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