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国籍)与高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江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婚外情,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确认其独占抚养权。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同时指出涉外因素导致财产认定复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及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外婚姻背景下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江某某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婚前协议原件、高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高某某则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抚养权归属的法定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该部分财产依法予以均等分割;二、确认协议中关于直接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江某某所有,高某某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设抚养权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权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