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军人)与被告郭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张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郭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同时指出协议未考虑其家务劳动贡献。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张某某的军人身份,涉及军婚保护与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人身限制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存在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的情形,以此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及军人身份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酌情照顾无过错方及承担较多家务义务的一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可被认定无效。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婚的同时,亦坚持公平原则,平衡双方权益,为类似案件中婚前协议效力的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