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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某以陆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陆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陆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陆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夫妻财产约定,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