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高某某以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张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张某某虽存在不当行为,但高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严重剥夺了张某某的基本生存权与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高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虽能证明部分过错,但不足以支撑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协议原件、录音等视听资料,主张协议有效;被告张某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结合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类条款因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裁判规则。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强调不得通过协议过度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尤其需兼顾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弱者保护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