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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韩某某在焦某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双方离婚。焦某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要求韩某某履行财产分割及抚养权放弃条款。韩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涉及孕期及哺乳期子女利益保护,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及过度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及哺乳期妇女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韩某某出轨的证人证言及孕期证明。韩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主张条款无效的答辩状。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及抚养权放弃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部分有效,但鉴于显失公平,调整为韩某某向焦某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韩某某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属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另行判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及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