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赵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赵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赵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鉴于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赵某某少分,周某某多分。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同时,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调解中予以负面评价,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