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胡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韩某怀孕,胡某因家庭琐事与韩某发生激烈冲突,韩某遂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胡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全部财产权益的条款在涉孕期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以证明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被告胡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主张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请求法院调整。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而无效;二、驳回原告韩某要求胡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执行申请;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考虑到女方孕期及抚养子女需要,对韩某予以适当照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注重保护弱势方(如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