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朱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冯某疑似转移大额存款至亲属账户。朱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冯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否认隐匿财产。案件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原告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存在财产隐匿。被告冯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抗辩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部分因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原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绝对无效性,同时强调在涉及财产隐匿指控时,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依法订立协议,不得以协议形式侵害配偶基本权利,同时提示在主张对方隐匿财产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义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