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刘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挥霍。焦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刘某某隐匿财产责任。刘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返还隐匿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比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焦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并指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刘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财产流向提出模糊抗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焦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三、刘某某向焦某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四、准予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综上,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