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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黄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女方探视权。婚后黄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高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黄某某支付违约金并限制探视。黄某某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被告黄某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且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孕期保护规定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女方探视权及孕期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子女抚养权归黄某某,高某某享有探视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孕期保护原则。裁判启示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若违背公序良俗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双方签字亦无效,司法实践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