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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王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李某主张的债务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约定的效力,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与债务承担问题。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存在过错,王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开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当事人围绕电子数据形式证据展开质证。李某提交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及王某过错;王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账单,主张涉案债务用于子女教育与家庭日常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债务性质的认定依据。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财产部分按约定执行;四、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厘清了个人财产约定与共同债务的界限。对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债务分担,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权益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