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冯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孙某过错导致离婚,孙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冯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孙某以冯某违反协议限制其离婚自由为由,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冯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稳定,应受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效力,以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当事人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当事人围绕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此类人身限制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涉军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得成为限制非军人配偶合法诉讼权利的理由。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坚守及对显失公平条款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