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何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何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何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产生重大争议,涉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财产处理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司法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何某存在家暴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何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主张签署时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依据。何某自愿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在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绝对化剥夺财产权的条款无效,但可将其作为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重要考量因素,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