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女)与谢某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现马某某作为第三人,在执行阶段申请确认该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以阻断谢某某依据协议主张的债务执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加重一方责任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过错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谢某某过错证据作为书证;谢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结合军人婚姻保护政策,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提出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约定女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放弃主要财产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驳回谢某某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其余执行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因一方处于特殊身份(如军人)而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责任。法院在执行阶段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