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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收入共同管理。婚后王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赵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赵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王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赵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证明家暴事实,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途。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伤情鉴定意见,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及被告存在过错。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婚后大额消费凭证及债权人证言,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在债务认定中的核心地位。法院严格审查债务用途,防止一方利用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