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董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董某长期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董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韩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董某家暴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韩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包括云端备份的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医院电子病历)以证实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董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调取原始载体。法院组织双方就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进行辩论,重点审查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但董某承认家暴过错。董某自愿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其他财产依法另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惩罚性条款不得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平衡过错惩罚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及损害赔偿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