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诉冯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朱某诉冯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冯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人身自由。婚后冯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朱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冯某履行财产让渡义务。冯某抗辩称协议涉及人身限制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过度剥夺财产权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朱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冯某则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孕期遭受精神压力及协议签订时的非自愿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朱某要求冯某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时,财产分割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司法实践强调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