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马某某名下房产归孙某某所有,且孙某某承诺婚后放弃工作专心持家,若离婚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马某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期间双方因家务分工及情感问题产生矛盾。马某某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且因显失公平及处于哺乳期特殊保护期,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孙某某则坚持协议效力,要求马某某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孙某某提起诉讼,马某某提起反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程序中,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孕期检查记录、哺乳期证明及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当前处于法律特殊保护期。原告孙某某提交了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孙某某放弃工作”及“离婚违约金”条款无效;二、马某某名下房产归马某某所有,但马某某需向孙某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权益,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了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