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蒋某某多次对高某某实施暴力,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争取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剥夺法定抚养权及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蒋某某存在家暴事实;蒋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整体有效。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子女由高某某抚养,蒋某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抚养权,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可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