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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王某某多次对董某某实施暴力,董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执行财产赔偿条款。王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董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支持董某某关于依据协议约定由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分割相应财产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性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权益,规范婚前协议的法律边界。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