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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某于2023年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无效,要求重新划分财产。徐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单方承担债务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婚后银行流水记录及双方沟通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情形及债务实际用于共同生活。被告徐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原告最终坚持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权)及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的法律界限。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相关条款自始无效,法院将依法重新认定财产与债务归属。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