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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女)与韩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韩某过错导致离婚,谢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谢某婚后职业选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韩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的胁迫情形及显失公平事实。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谢某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离婚;3. 韩某自愿补偿谢某人民币二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 双方其他财产争议不再追究。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条款无效。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需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权利,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