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黄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同居,高某某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该“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高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及其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展开质证。高某某提交黄某某出轨证据,黄某某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审查了协议签署背景、双方经济地位差异及条款具体表述,重点审查该条款是否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其中关于黄某某过错导致财产少分的约定有效;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某分得30%,高某某分得70%;四、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倾斜分配约定有效,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