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曾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林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条款。曾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该条款无效,拒绝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法律边界及家暴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审理。林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证明曾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真实性。曾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开支账目,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家暴证据,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进行书面审查与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关于债务承担部分有效。曾某同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70%,林某承担30%;曾某一次性支付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理的债务分担约定可获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家暴及财产分割纠纷提供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