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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吴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韩某提起离婚诉讼。吴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韩某则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惩戒过错方并保障无过错方权益,要求吴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韩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吴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开支账目,主张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三、驳回韩某要求吴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吴某存在重大过错,韩某分得60%财产,吴某分得40%;四、吴某向韩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剥夺基本生存权。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依据过错程度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惩戒了过错方,又保障了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