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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曾某某以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焦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焦某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焦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离婚;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认定无效,驳回曾某某依据该条款分割全部财产的诉请;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酌情支持曾某某主张的部分家务劳动补偿。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确立了此类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财产分割的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