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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彭某主张焦某存在婚外情,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焦某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双方就视听资料中记录的亲密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展开激烈辩论,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彭某提交了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焦某存在重大过错;焦某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取证手段侵犯隐私。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婚前协议条款效力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彭某认识到诉讼风险及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类婚前协议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约定财产分割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