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蒋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蒋某被证实与第三人长期同居,郭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郭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蒋某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以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蒋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双方对过错事实无争议,但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确认协议效力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郭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蒋某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蒋某提交了家庭收入证明及子女生活开支明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显失公平,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需承担主要财产责任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2. 蒋某向郭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60%作为折价款,剩余40%归蒋某所有;3. 蒋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4.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郭某抚养,蒋某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可依法调整,但尊重当事人对过错责任的预先约定。裁判体现了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保障基本生存权之间的平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