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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赵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赵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否认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赵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赵某某出轨及转移财产事实;赵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收入证明,主张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参考;3. 鉴于赵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徐某某分得70%,赵某某分得30%;4. 赵某某另行支付徐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参考。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