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彭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焦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继承与析产交叉问题,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中,焦某提交双方婚前协议原件、彭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彭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彭某自愿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向焦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作为补偿,子女抚养权归焦某,彭某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即不得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同时展示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如何通过调解平衡过错惩罚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