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焦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谢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谢某认为焦某存在法定过错,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且焦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焦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意离婚但拒绝放弃财产及抚养权。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焦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焦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焦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被告焦某向原告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谢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约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涉过错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