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麻某某长期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周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麻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医院病历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关键物证与书证;麻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围绕证据链完整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虽然麻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并判令麻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损害赔偿,未支持周某某依据无效条款获得全部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在认定家暴过错时,应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避免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为家事审判中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衔接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