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非军人)与沈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非军人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沈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案件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阶段,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财产约定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审查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系胁迫签署且条款违法;沈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协议自愿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便在涉军婚姻背景下,亦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提示当事人在涉军婚姻中应理性处理财产与人身关系,避免通过违法条款固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