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方)与彭某(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彭某过错导致离婚,董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额外支付违约金,且限制董某婚后职业选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董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债务承担划分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董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彭某利用军人身份优势施压;彭某提交协议原件及公证文书,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约定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彭某同意离婚,董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债务由彭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合法性,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