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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黄某某怀孕,期间双方感情破裂,黄某某起诉离婚并拒绝履行协议中的人身限制及财产惩罚条款。胡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强制执行违约金及抚养权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且涉及对孕期妇女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签约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黄某某则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且协议条款严重限制其基本人身权利。双方围绕协议效力、显失公平认定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女方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孕期离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胡某某要求强制执行上述无效条款的诉讼请求;三、子女抚养权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另行判定,暂归黄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支付抚养费。其余合法财产分割条款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以财产惩罚变相限制婚姻自由,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