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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彭某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蒋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无效,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及探视权限制条款无效,并按法定原则分割财产。彭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以及该协议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蒋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订时彭某处于重大误解状态,且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限制探视权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蒋某与彭某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彭某探视权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驳回彭某要求按原协议执行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裁判强调婚姻自由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