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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某涉军人婚姻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被告需“净身出户”。婚后被告长期对家庭冷漠,并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原告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净身出户并支付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予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此类惩罚性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亦有过错,且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三、被告邓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被告少分;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认定其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考量依据。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与对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