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焦某多次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收集了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韩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焦某净身出户,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焦某承认暴力行为,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视听资料(家暴现场录音录像)、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证明焦某存在重大过错。焦某质证认可部分证据,但强调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围绕“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及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家暴事实主张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裁判指引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而非极端约定维护权益,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