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陆某发现刘某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明确“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以及刘某与异性在酒店出入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刘某存在过错。被告刘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及证据,重点考量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鉴于被告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原告陆某予以适当照顾,判决陆某分得共同财产的60%,刘某分得4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法定财产分割框架内,依据过错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