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军人)与被告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被告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胡某某诉请确认该条款有效并主张财产分割。江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配偶,涉及军婚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的交叉争议。争议核心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被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以证明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鉴定,确认协议签署时被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受胁迫情形。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及鉴定结论,对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被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维护,为处理涉军婚及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