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与朱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陆某与朱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环节。原告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朱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对人身权利的限制程度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底线。虽以撤诉结案,但司法实践强调对涉人身限制条款的严格审查,警示当事人协议自由不得逾越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边界。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