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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韩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就婚前协议效力及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特别是韩某主张陆某在外举债用于个人挥霍,应由其个人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辩论。陆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存在过错及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韩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整体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确认韩某名下债务为个人债务,由韩某自行承担;陆某一次性支付韩某经济补偿款若干;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陆某抚养,韩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财产约定效力。在债务承担上,严格审查债务用途,保护非举债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