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赵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吴某(原告,现役军人)与赵某(被告)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赵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吴某收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吴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依约分割财产。本案涉军人婚姻保护及“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婚姻自由。原告吴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及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审查证据链条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净身出户”表述过于绝对,但结合赵某重大过错事实及军人婚姻特殊性,该条款具有惩罚性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定赵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无过错方及军人合法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特定过错情形下的有限效力,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涉军婚姻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示范意义,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完全剥夺法定财产权利,但可约定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