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赵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虽无特殊情节,但核心在于对婚姻自由原则与契约自由的平衡。赵某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要求黄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黄某抗辩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及视听资料展开质证。赵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证明黄某存在过错行为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黄某违反协议约定。黄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履行可能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黄某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此类条款若实质限制离婚自由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婚姻伦理与实质公平,引导公众理性订立婚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