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林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婚后林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郭某依据协议主张债务承担条款有效,要求林某承担巨额共同债务。林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涉孕期特殊保护阶段,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下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家庭债务凭证及录音资料,证明林某曾认可债务承担约定。林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协议条款存在胁迫情形。法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及内容,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未开展庭审调查,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提示婚前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