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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博某多次对董某实施暴力,董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博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涉人身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婚前协议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董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博某提交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抚养权剥夺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董某与博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者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三、确认《婚前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董某抚养,博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法约定的财产惩罚性条款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处理涉家暴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