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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周某某长期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情。博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周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巨额债务。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不应由博某某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存在过错。被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主张债务用于个人经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原告予以多分,被告分得共同财产的20%,原告分得80%;三、涉案债务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又维护契约精神的合理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