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沈某长期酗酒且存在婚外情,谢某起诉离婚。沈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是否因剥夺基本生存权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需兼顾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沈某存在重大过错。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调解,并重点审查婚前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准予谢某与沈某离婚;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沈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少分财产;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抚养,沈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受惩罚性少分。裁判兼顾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同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