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财产分割权”。婚后韩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曾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家暴事实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韩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人身权利不可预先放弃。本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涉家暴过错损害赔偿争议,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先行处理,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韩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损害后果;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中关于“放弃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警示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配偶合法权益。